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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与专利申请

发布日期:2015-07-07 09:15:13      浏览数:0 次     信息来源:

一、企业申报高新技术有哪些好处(优惠政策):


1. 企业所得税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连续三年,三年期满之后可以申请复审,复审通过继续享受三年税收优惠。;企业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 个人所得税
  对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3. 营业税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另外,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规定办理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且更易获得国家、省、市各级的科研经费支持和财政拨款,高新技术企业评定也将是众多政策如资金扶持等的一个必要条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于企业上市或招投标,都会有非常大的加分帮助。

二、高企申报中对知识产权的要求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高新技术企业评审实行打分制,其中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首要指标,所占分值高达30分。一项发明专利或六项实用新型、或者是一项发明专利的五年独占许可可以获得A档(即24—30分),而企业只有总分70分以上才算达标。可见,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对于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高企认定工作中是“一票否决”的,即使企业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较高的产品档次、甚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但由于缺乏自主知识产权,也没有机会进入高新技术企业行列。

(一)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类型
    在高企认定中,被承认并能计算得分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以上类型的知识产权均需在中国境内申请、登记才能在高企认定中被认可。

三、专利独占实施许可中的注意事项(五年发明专利独占许可成为增大专利储备的最快方式)

(一)专利独占实施许可的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12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备案不是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但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是办理外汇、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等相关手续的证明,也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必备的证明文件。

附件
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案

为切实推行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新政策,指导企业更好地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保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保障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全面高效运行,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组织与实施
(一)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组成“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为“认定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
  认定机构下设“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以下简称为“认定管理办公室”),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相关人员组成。认定管理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认定管理办公室主要开展下列工作:
  1、负责本市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工作。负责本地区企业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的申请受理、评审、公示和上报国家备案申请。
  2、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3、负责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根据《工作指引》所规定专家的条件和要求,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输入专家库,并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建立认定信用制度。对认定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和参与认定的专家等相关人员予以记录,并作出相关处理。
  5、负责“青岛市科技创新综合服务平台”高新企业平台建设(网址:www.sipc.cc)。
  6、负责组织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等事宜。
  7、与认定(复审)相关的其他工作。

(二)各区市、高新区管委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本区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受理、初审、上报等日常管理工作。各地应配备骨干人员,保障认定工作所需经费,及时对本区域在认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各区市、高新区管委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各区市申报材料受理点设在科技局,由科技局对本区域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核对书面材料是否齐全。经审查确定材料完备的,予以受理。
2、由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根据责任分工,分别对已受理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确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数据可靠性,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认定管理办公室。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流程
1、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注册,获得注册文件(网址:www.innocom.gov.cn)。
2、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下载申报软件,填写申报材料并在网上提交。
3、企业打印网上申报材料,并按照附件目录补充所有附件的书面材料(复印件即可)。其中,由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须按照国家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的统一格式制作。在国家启用专项审计报告统一格式之前,按“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暂行)”(附表1)的格式要求进行。
企业将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各区市受理点,由科技局按照“高企认定申报材料审查登记表”(附表2)的有关内容要求进行形式审查。
4、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予以退回处理。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由各区市、高新区管委科技局填写“高企认定申报材料审查登记表”(附表2),加盖公章后连同企业申报材料1份一并送青岛生产力促进中心汇总受理,并由青岛生产力促进中心向企业出具受理回执单。企业提交书面申报材料至正式受理,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5、对于正式受理的企业申报材料,由各区市、高新区管委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高企认定申报材料初审意见表”(附表3)的责任分工分别进行审查,填写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另外将核实后的数据填写到“受理企业基本数据表”(附表4)中相应的数据栏内并加盖公章,由科技局汇总上报市认定管理办公室。从正式受理到初审上报,应在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6、认定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价,对专家评价70分以上的企业进行现场审查,提出拟认定企业公示名单,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和“青岛市科技创新综合服务平台”的高新企业平台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管理办公室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予以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由认定管理办公室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三、企业注册、申报时间
1、企业网上注册及网上提交申报材料时间为每年3月5日至10月15日。逾期网上系统将自动关闭。企业申报材料按照《工作指引》的相关要求准备。
2、企业书面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10日至10月25日。逾期将不再受理本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从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到拟认定企业公示将不超过60个工作日。

四、中介机构
按照《工作指引》中对中介机构的条件要求,由认定管理办公室对在我市开展研究开发费用投入、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专项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资质审查,提出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名单,为企业开展专项审计服务工作。中介机构需按照国家正式启用的专项审计报告统一格式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其参与认定工作资格,并在青岛市财政局网和“青岛市科技创新综合服务平台”网上公告。

五、复核、复审
1、企业在申报至认定期间发生登记注册、变更或重组等情况,应在5日内向认定管理办公室申报,提出书面变更申请,予以重新认定;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需向认定管理办公室提出企业更名的书面申请,由认定管理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15日内向认定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予以重新认定,对变化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2、高新技术企业需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企业复审时重点审查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企业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和近三年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与备案,并重新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六、认前培训和认后监管
1、采取普训与重点辅导相结合,做好新“高企”的资源储备。
由认定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区市企业进行巡回辅导培训。各区市、高新区管委科技局应主动服务基层企业,将有关政策、要求和办法及时传达到企业。

2、对已认定的企业进行跟踪,及时掌握政策落实。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管理办公室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各区市、高新区管委科技、财政、税务部门需按照高新技术企业标准,每年对企业的研发、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进行跟踪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办公室每年对各区市、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检,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予以撤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注意:自2016.1.1起开始实施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新版的认定办法与2008版的有几点区别,详见本站的2016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具体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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