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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山东省知识产权十大案件

发布日期:2015-06-28 10:55:43      浏览数:0 次     信息来源: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12年涉及知识产权的10大案件。其中,鳄鱼恤有限公司起诉青岛瑞田服饰有限公司的“鳄鱼商标侵权案”,因其标识在中国境内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而被驳回。 

  1、豆浆机发明专利侵权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豆浆机具备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飞利浦公司、三联商社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侵害九阳公司涉案专利权的豆浆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据此,判令飞利浦公司、三联商社停止侵权,飞利浦公司赔偿九阳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二审期间,经法院调解,九阳公司与飞利浦公司在达成合作协议的基础上,一揽子解决了包括涉案专利在内的标的额近1000万元的5起专利诉讼。 

  2、“CROCODILE”鳄鱼商标侵权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鳄鱼恤公司在中国申请注册的涉案商标,只能在中国境内受到保护。瑞田公司在被控侵权商品上所使用的标识是国外委托加工方提供,有境外商标权人的合法授权,所加工的商品全部销往国外而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上述标识在中国境内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瑞田公司的使用行为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据此,判决驳回了鳄鱼恤公司的诉讼请求。 

  3、“LONG LIFE”商标侵权案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英文“Long Life”翻译成中文是寿命长的意思,“LONG LIFE”作为注册商标用于电灯泡等商品其自身显著性较弱。莱特公司对“Long Life”的使用是用于描述灯泡的使用寿命,并非标识意义上的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不侵害商标权。据此,判决驳回了晨光公司的诉讼请求。 

  4、“有孔虫”模型著作权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有孔虫模型是郑守仪独立创作完成,是对有孔虫进行艺术抽象和美学修饰的创作成果,体现了其对有孔虫特定生长阶段、色彩及表达方法的个性化选择,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被控侵权雕塑根据艺术表现的需要,在“有孔虫”模型基础上进行了艺术加工,增添了新的创作成份,但这种加工并没有脱离模型作品的“基本表达”,是对模型作品的演绎,三被告的行为侵害了权利人对模型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据此,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5、主旋律影视作品《高原骑兵连》剧本、电视剧著作权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仅及于对思想及事实的表达,并不及于思想和事实本身。作品的题材、主题等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人物设置、人物关系等属于作品的表达,但涉案作品中的恋爱关系、官兵关系、军民关系等是军事题材作品的惯常设计,属于公有领域的素材,不具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故事情节属于作品的表达,但两作品故事情节及相关语言表达基本不同,仅6处基本相同或相似占整部作品很小比例,仍不能认定两部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据此,判决驳回了张晓燕的诉讼请求。 

  6、“百度推广”不正当竞争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百度推广服务是百度公司利用其搜索引擎技术在百度网站上为参与该服务的客户展示客户网站信息的推广服务及其他相关的延伸服务,设定搜索的关键词由客户自行选定。华力公司未经康明斯公司许可,将其企业名称设置为华力公司在百度推广中的关键词,使相关公众对康明斯公司与华力公司产生主体混同,华力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百度公司未参与或实施该关键词的设置和上传行为,康明斯公司的知名度也尚不足以导致百度公司在合理谨慎的情况下知道或应当知道华力公司的行为涉嫌侵害康明斯公司的企业名称权。百度公司在收到本案诉状后,及时停止了涉嫌侵权链接信息的推广,故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华力公司赔偿康明斯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7、“粉红大布娃娃”网络销售不正当竞争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魏庆敏在其注册的网络店铺上以“粉红大布娃娃同款”为商品链接关键词,使用与苹豆公司“粉红大布娃娃”产品相同的宣传图片,以较低价格大量销售仿冒苹豆公司的服装,明显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故意,违反了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魏庆敏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8、特许人违反商圈不竞争义务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涉案合同未对李袁燕的经营区域范围作出约定,但是为了便于李袁燕实现合同目的,亿家乐公司应当给予李袁燕适当的经营空间。亿家乐公司在李袁燕的特定经营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已影响到李袁燕的正常经营,违反了合同履行中应当遵循的诚信原则。遂判决亿家乐公司立即停止其分公司的经营活动。 

  9、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潜飞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郑素球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没收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10、职工“跳槽”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村公司及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中村公司罚金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刘传栋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旭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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